汉盛法评丨穿透式监管下的银行代销理财——从典型案例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
裁判要旨:银行员工私下销售非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与客户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八旬老者葛某是某银行客户经理陆某的长期客户,多次在陆某的推荐下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2018年,陆某推荐葛某认购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并非该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资金托管机构。购买行为系在陆某办公室、使用陆某的电脑、并由陆某帮忙操作完成。据葛某陈述,陆某称该产品利息高且稳定保本,且未告知产品性质为私募基金。2019年,该私募基金因底层资产违约导致净值暴跌,葛某赎回部分份额后亏损99万余元。后葛某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查证,在某银行经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客户约20人,多为50-70岁客户。因该银行对员工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银行工作人员陆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为销售的私募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设备帮助客户转账等行为,其行为的违规性和危害性十分明显。该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和营业场所应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规销售行为,但其并未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其次,该银行的过错与葛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陆某的违规销售是葛某购买案涉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银行的管理疏漏为陆某实施违规销售提供了条件,间接导致葛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葛某损失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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