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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 | 税收法律热点资讯【2025年2月】

2025-03-14   顾邵宇

一、最新政策文件及解读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 202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全文请点击文章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政策解读:
自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年至2023年的五年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
本次发布的《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具体而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办法》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例,本次汇算清缴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系统也已于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重装〔2025〕26号 2025年2月5日
内容摘要: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2)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附件3)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在2025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三、对2025年2月28日前(含2月28日),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继续按照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执行;2025年3月1日以后举办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附件1和附件2中所列销售业绩要求仅用于确定免税企业名单。附件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含)。附件2和附件3中所列税则号列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设备名称及技术规格要求为准。
五、如遇目录列明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等特殊事项,企业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六、自2025年3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予以废止。
(三)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2月11日
内容摘要: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七批)予以发布。


二、其他涉税热点


(一)福建19家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发票被查:百亿税案背后的合规警示
2025年2月,福建省福州、南平、三明三地19家灵活用工平台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查处。据财新报道,此次案件涉及全国各地大中小型企业约 8000 家,开票金额高达 200亿-300亿元。受牵连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高额罚金等风险,金额少则几千上万元,多则高达上千万元。。
经税警联合办案查明,该案主犯团伙通过以员工名义注册登记空壳公司用于自行开票、给他人(主要渠道商)开票、接收其他公司并入产业园统一计算财政奖补并协助做账、开票等方式开展业务。
该团伙以“招商引资企业”名义取得财政奖补,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6%,按与下游企业及渠道商约定票点为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发票,赚取票点与实际税负之间差价的方式,或收取其他合作企业并入产业园的服务费的方式牟利。受票企业资金经平台扣除6%-8%服务费后,通过个人账户中转,最终回流至关联企业账户,形成“开票-返点-洗钱”闭环。
灵活用工平台的快速发展是数字化转型浪潮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的革新实践,主要通过撮合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临时工、兼职员工等,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为劳动者提供灵活就业机会和工作任务。目前,灵活用工平台大量应用于互联网、物流、零售业、服务业等领域,例如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职业。此次暴雷事件标志着灵活用工行业“粗放红利期”的终结,也折射出行业存在的税务合规风险。

(1)法律定性模糊所导致的风险
在灵活用工行业中,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的认定是界定是否虚开的关键点。而灵活用工人员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顶,劳务报酬所得需由支付方代扣20%-40%的个税,而经营所得则可适用核定征收,其综合税负较低。福建涉案团伙正是利用这一模糊地带,将劳务报酬包装为经营所得,通过拆分交易(单笔≤5万元)规避代扣义务。
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灵活用工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填补法律制度空白。

(2)地方政策差异带来的风险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灵活用工平台实行“开票量挂钩财政返还”政策,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福建涉案平台就利用了三地政策的差异,跨区域调配开票资源,形成了税收套利网络。涉案平台以“招商引资企业”身份入驻地方产业园,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90%的财政返还,实际税负压降至3%-4%,然后再以6%的开票费吸引企业,从中赚取差价。
鉴于各地对灵活用工企业政策差异较大,在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授予及相关业务处理上也标准不一。因此有必要对行业从登记注册、委托代征、征收管理、发票管理及后续监管等各方面进行全流程监管,整合税务、人社、市场监管数据,实现“注册-开票-资金-纳税”全链路监控,从而保障各方权益。

(3)业务不真实所带来的虚开风险
合法灵活用工需实现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实质性统一,其中业务的真实性是合规的关键点。实践中,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不惜虚构业务场景,通过拆分工资、虚开发票等方式,帮助企业逃避税收监管。此次福建灵活用工平台的暴雷事件中,就有多家平台因虚构灵活用工业务,为用工单位开具虚假发票,最终被税务部门查处。
为了应对业务不真实所带来的虚开风险,平台应事前做好资料的形式审查与备案工作,确保三流合一,对有明显疑点的业务及时叫停。若受到税务稽查,平台与受票企业应系统性收集整理以下四类关键证据:其一,签订的用工合同、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务内容、定价及支付方式;其二,业务成果交付的相应凭证,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其三,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等资金往来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与合同履约一致性;其四,劳动者实名信息、完税证明等辅助材料,共同构建“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闭环。
随着金税四期全面上线,更标志着灵活用工领域将迎来 "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 四流合一的穿透式监管新时代。税务机关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全要素信息实时比对,结合央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可精准识别 "假业务、真开票" 的伪灵活用工模式。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未来,税务合规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企业唯有将合规嵌入商业模式,才能在监管趋严的环境中稳健发展。

(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025年2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因美方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单边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自2025年2月10日起,中方对共计80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10%至15%的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26293亿元。
2025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现行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达26293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纳税人(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5870亿元,占比达60.4%。
分政策类型看,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和成果转让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8069亿元;支持破解“卡脖子”难题和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减税降费1328亿元;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减税4662亿元;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政策减税1140亿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等政策减税降费及退税11094亿元。

(四)税务部门曝光3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2025年2月10日,广东、新疆、云南税务部门公布了依法查处的3起加油站偷税案件,包括:

一、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偷税案
罗定市大众石油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通过删减加油机税控数据,使用第三方收单平台收取加油款后结算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681万元。广东省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2万元。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城迎宾加油加气站偷税案
该加油加气站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篡改销售数据、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533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加气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93万元。

三、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树皮岔路加油站偷税案
该加油站通过利用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增值税等税费253万元。云南省文山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7万元。
上述案例体现出税务部门通过积极查处加油站加油机作弊、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等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税收秩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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