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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浅谈如何加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

2025-01-21   宋普文,蓝亭亭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就业模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这一变革催生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中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凭借网络平台进行工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全职雇佣关系,而是更多地以灵活就业、兼职、远程工作等形式出现。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自主性和跨地域性,但同时也面临着职业稳定性差、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系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上,而新业态劳动者与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当复杂。由于法律地位的模糊、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这些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时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可持续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2021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试点在北京、重庆、四川等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稳步开展,涵盖美团、饿了么、货拉拉等7家平台企业。截至2024年6月底,试点省市累计参保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达886万人。这一试点的成功实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职业伤害保障。但试点实施过程中,在宏观运行良好的同时,也显露出新职伤参保主体不明确、职业伤害认定体系不完善、平台企业责任待加强、经济性待遇支付不合理等问题[1]。
二、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之困境
(一)制度构建缺陷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首要困境在于现有制度的缺陷。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基于标准劳动关系设计。然而,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形成的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即“不完全劳动关系”。而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制度上的偏差,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时,无法适用现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制度保障。
近几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与地方政策,发展出“部分加入式工伤保险”、“单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模式[2],试图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或者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不适配或者不健全等结构性问题。职业伤害认定标准也面临难以界定的问题。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作场景复杂多变,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地点,所受伤害被准确界定为职业伤害的难度大大上升。例如,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未按照平台规划路线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被认定为职业伤害,往往存在争议。这种认定上的模糊性,进一步加剧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困境。
(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模糊性是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另一大困境。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基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工作量往往不固定,且与传统意义上的“员工”存在显著差异。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往往更加灵活和松散,缺乏明确的劳动合同和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这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困难,也增加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的难度。
(三)平台企业责任不清
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中的责任不清也是该制度建构中的一大困境。虽然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某种形式的雇佣关系,但平台往往通过层层转包、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自身的雇主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或者劳动者本身。此外,行政部门对于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也较为薄弱。平台企业以经济发展为第一导向,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在用工行为规范、平台企业资质、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缺乏足够的关注度,亟需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四)协同治理存在困境
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协同治理。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协同治理往往面临困境。一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存在障碍,政府难以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另一方面,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此外,社会组织在职业伤害保障中的作用也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源和影响力来推动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面临制度缺陷、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平台企业责任不清和协同治理存在困境等多重挑战。为了克服这些困境,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三、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之路径
(一)明确界定劳动关系与拓宽保障范围
首要任务是创新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收入来源、对平台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纳入考量,灵活认定劳动关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多样性。例如,有学者提出,平台劳动者中绝大多数仍是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雇佣劳动者,应将不同于常规劳动关系的平台灵活就业认定为劳动关系[3]。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为制度构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拓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对新业态劳动者法律地位和劳动关系认定的明确,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得到必要的职业伤害保障。有学者认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的职业风险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其参保难题已通过“脱钩”理论解决,且社会保险权的独立性支持其单独参保,降低了成本。工伤保险相较于职业伤害保险在参保范围、认定和待遇上更具优势,并能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4]。我国当前存在行业性工伤保险,最典型的便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与的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新业态情形下不同职业的职业伤害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保障措施,为高风险行业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措施,如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财政补贴等,以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二)优化缴费与参保机制
设计多档缴费标准,允许劳动者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缴费档次,减轻其经济负担。引入基于平台收入的自动扣缴机制,简化缴费流程,提高缴费效率。
职业伤害保障作为社会保险应当具有强制性。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强制参保义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利好措施,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保。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拒不参保、违反用工规范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惩处。
(三)强化平台企业责任
通过立法明确平台企业在职业伤害保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对平台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新业态平台企业应肩负如下三项职责:首要为预防职责,涵盖预防职业伤害及提供教育培训的责任;其次为保障职责,包括代其员工投保、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用、明确阐释保险内容并确保员工理解以及辅助员工完成理赔流程;最后为连带责任,涉及对部分职业伤害的援助以及帮助员工恢复职业技能等[5]。
(四)推动协同治理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完善。例如,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风险认定的“任务化”,实则是以平台化的思路解决平台化的问题。任务订单接收和完成时间均记录在平台系统中,平台所存储的数据能够较好地为职业伤害认定提供证据支持。为提高效率,可赋予新业态从业者向经常工作地的社保经办部门直接申请职业伤害认定的权利,同时平台应提供订单数据辅助申请[6]。
四、总结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型就业形态应运而生,有效稳定就业、保障民生、驱动经济增长。然而,新业态就业领域面临劳动关系界定模糊、职业安全保障体系缺失等挑战,从业者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此,需明确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职业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平台监管,为新业态繁荣筑牢制度基石,化解用工矛盾。此举能切实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提升其工作动力;规范平台用工,提升其社会形象;并从法律层面明确劳动关系,拓宽劳动保护范畴,推动新业态就业法律制度健全发展。

参考文献:

[1]娄宇.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法理障碍及纾解——从“不完全劳动关系”教义学出发[J],中外法学,2024,3.

[2]白小平,杨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比较与创新[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5.

[3]常凯.平台企业用工关系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中国法律评论,2021,4.

[4]李满奎,李富成.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基础和制度构建[J],人权,2021,5.

[5]张成刚,陈雅茹.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制度[J],劳动经济研究,2023,11.

[6]王素芬,郭雨茁.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之构建[J],行政与法,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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