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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法评丨 新公司法下决议不成立新规

2024-12-18   黄少力、吴越寒、孙颖
引言: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不仅明确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还在多个方面对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决议成立要件的规定,深入探讨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公司决议不成立时的救济途径,以期为公司及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
一、公司决议成立的要件
公司决议的成立是公司正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效果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公司决议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程序要件
1.召开了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则上必须召开会议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有机会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存在两种例外情况: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事项,若所有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仍需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此外,新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故此,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所涉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公司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议,但形成的决议仍然成立。
2.遵守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
(1)通知或公告:会议召集需提前以正式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或公告,确保所有股东知晓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决议事项。
(2)通知内容:会议通知或公告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决议事项,以便股东做好参会准备。
(3)表决事项: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决议事项必须经过表决程序,表决结果需书面记录并保存于公司档案中,且表决事项应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决议事项保持一致。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需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新公司法对参会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进行直接规定,但明确参会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需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标准。
(二)实质要件
1.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决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且符合公司利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决议,均属于无效决议,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比例需达到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事项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决议的成立关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的决议才能成立生效,并对公司及相关方产生约束力。
二、新公司法关于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决议成立的前提及实质要件,即会议应当实际召开。未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而形成的决议,因欠缺会议召开的实质要件而不成立,该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未参会股东或者董事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但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条规定情况除外。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是决议成立的关键环节。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决议因未能体现股东合意,缺乏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由于多数决比例的要求必须以出席人数为前提,如果出席人数不足,则无法满足作出决议所需的多数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会议视为未实际有效召开,所形成的决议将不成立。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如果在表决时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决比例,则表明该决议的意愿表达未能成立,缺乏团体的共同意志。这相当于股东会或董事会未做出任何有效决策,因此该决议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关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明确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仅限于上述四种。
三、案例分析
(一)股东会未提前通知导致会议未实际召开从而导致决议必然不成立:(2024)新30民终463号
某客运有限公司、沙某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法院裁判思路:合法的召集程序是公司股东会议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公司未通知全体股东参会的,该会议未实际召开,相关决议必然不成立。该案中,首先,没有证据证实某客运公司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没有股东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股东会实际召开。其次,苏某未在案涉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最后,根据庭审中达某、沙某对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签署过程的陈述,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为了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所签订,也足以证实案涉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综上,某客运公司未召开案涉股东会,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本案还涉及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是否成立属于确认法律关系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江苏法院2017年公布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六
法院裁判思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时适用2013修订版公司法,现为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进而言之,只要股东之间对股东会所议事项存在争议,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即作出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朱某虽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其不通过股东会这一法定程序要求行使股东权,其意志无法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其直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对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
四、公司决议不成立时的救济途径
(一)撤销相关登记措施
当公司决议不成立时,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该不成立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如工商变更、股权变动等。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恢复公司法律状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错误登记而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二)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因公司决议不成立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决议不成立且向公司或相关责任人主张因决议不成立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这些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决议不成立的原因、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公正地判决赔偿事宜。
(三)寻求内部救济重新召开会议
如果决议不成立是由于程序瑕疵所致,公司可以在纠正这些瑕疵后重新召开会议,对原决议事项进行重新表决。在重新召开会议的过程中,公司应确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保障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内部调解
除了重新召开会议外,股东之间或公司与股东之间还可以通过内部调解来解决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以解决争议并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此外,在处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问题时,股东和公司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股东和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其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总之,当公司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时,股东和公司应积极采取行动,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以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应注重沟通与协商,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同时,也应加强对公司决议制定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结语
新公司法中关于决议不成立的新规定,无疑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新公司法不仅明确了决议不成立的四种具体情形,还强调了决议成立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使得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更加严格的保障。公司及管理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变化的重要性,积极适应新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法律实践而言,新公司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这一变化有助于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加公正、高效地作出判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议不成立作为新公司法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必须提升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以避免对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不仅对公司内部管理和法律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企业应积极应对这些变化,确保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实现更高的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 赵旭东,2023年。
2.《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赵旭东,2023年。
3.《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江苏法院2017年公布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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